一、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因职工职务或管理体制变动,导致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在2个月内将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给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 与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移交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一式两份。
五、接收单位收到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1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主动向接受单位查询索要。
人 事 处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