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高校: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利于年轻教师的成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延退原则
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到龄退休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人事制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的少数高级专家外,其余人员均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坚持工作需要的原则。高级专家延退,必须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符合延退条件。对少数因到龄退休后,对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确实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高级专家,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各高校要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规划,必须在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高级专家延 退,延退专家的数量应控制在省里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数的一定比例之内,其中本科高校不超过5%,高职院校不超过7%。
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高级专家必须本人愿意延退,且身体健康状况等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二、延退范围
原则上仅对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受聘高教、科研2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60周岁的人员实行延退。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三、延退条件
高级专家延退,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高校的高级专家,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任务,或者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2、有硕士授予权的本科高校的高级专家,正在主持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任务,或者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本科学校的高级专家,需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并且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4、高职院校的高级专家,需正在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并且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或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或者是在我省职业教育中重要的“双师型”人才。
四、延退期限
高级专家延退的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原则上高级专家延退每人只批准1-2次,每次延退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个别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暂缓退休,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五、延退审批程序
1、为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高校自主权,省教育厅不再审批办理高校高级专家延退手续,由学校研究审批后10个工作日之内,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安徽省教育厅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1份和学校现有延退专家人数﹚。
2、凡符合条件申请延退的专家,须由所在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一般一个学科不超过1人),征求个人意见后,填写《安徽省教育厅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高校应在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求,实行集体讨论、择优延退。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如符合上述延退条件并且所在高校同意延退的,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前,将同意延退的材料报至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人事处备案。
六、有关事项
1、延退专家在延退期间占所在单位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经批准的延退专家,拟聘部门与高级专家就延退期间的工作任务、要求等签订岗位协议书,按本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学校考核。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免去其管理岗位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延退专家若年度考核不合格,次年不再延退;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3个月或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应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延退专家在延退期间,如工作任务提前完成,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延退期满后,学校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延退手续的人员,学校不得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晋升岗位、薪级工资手续;
4、各高校要在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妥善处理好招收研究生以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安排,在受理申报科 研项目立项时必须审查申报人员的年龄,不得因人员按时退休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
5、鼓励支持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对已退休专家进行返聘。
6、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高校附属单位参照此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教育厅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1日